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执行机构,工作内容,制度建设等职能职责。安全监管是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两者区别1.性质不同。安全管理是具体安全工作内容,是安全工作实施行为。安全监管是总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监督管理,是安全工作战略行为。
《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的是: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是的,例如省,直辖市拥有省,直辖市应急管理局,下辖地级市,区,县级应急管理局,街道设有应急管理办,社会也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赋有监督职责。商委,经信委都下辖有专门安全管理部门也会对企业个体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具体讲:
1、发展和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
应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只有实现更好发展,才能真正管控安全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
2、权利和义务并重,以尊重各国权益为基础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
各国应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同时,坚持公平原则,秉持务实精神,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取适合自身的核安全政策和举措的权利,尊重各国保护核安全敏感信息的权利。
3、自主和协作并重,以互利共赢为途径寻求普遍核安全。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民关注的重大问题。
做好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不断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完善监管机制和应急体系,严格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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