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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权利,安全生产法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权利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 权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2. 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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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知情权,了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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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义务有: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什么

在行政法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适用于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如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经济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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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 权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 权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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