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安全负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安全负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按照要求是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对于安全员,可以尽职免责,就是说你自己份内的工作都做到位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你看现实中很多事故调查报告,便会发现,大型企业得事故调查会按照相关要求做,即便如此,也有管理不到位之嫌,而很多小公司的事故调查更是让安全员成了背锅侠。
现在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员不仅要尽责,还要留下痕迹,防止查你时啥都没有。
1.责任心要强,对安全管理要有责任心。
2.要敢管,不怕得罪人,安全是比较得罪人的活儿,而被管者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危险
3.学习力,努力学习安全专业和生产相关的工艺、设备知识。因为不懂工艺流程,设备原理,管理起来很难,你不知道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是否合规
4.努力打动人心,只有岗位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意义,才能从心底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事故有时候不是仅仅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导致事故,是很多个节点都出现问题,才导致事故发生。因为控制危险源往往有好几道防线。
前两天在公众号看了一篇文章《出了事故就“抓“安全人,这是在毁掉这个行业啊》,作者整理了去年国内一些典型事故的处理结果,6起事故的处理结果都是把企业的安全人一网打尽,连根拔起[打脸]安全副总,安全经理,安全科长,安全总监,安全员,从上到下,出了事故,安全人一网打尽。
这样的处理结果,谁还敢去管安全?
但分有别的岗位,谁都会从安全岗位逃离。
胡扯蛋,拿工资,分红利没有安全员。出事把安全员带上,这是TM什么逻辑。所谓的国家,自治区,省市层面,只知道检查,最根本的没查到。根本的东西不解决,安全工作怎么干?是的,整改通知下了,但是最终还是这些人来干,出现问题还是这些人背锅。最终结果,不说也知道了吧!
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安全员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般企业管理中,都会划分安全事故等级,事故发生后,通过事故伤害鉴定与事故原因调查后,最终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进行责任追究。
如安全事故是自然灾害,是企业在设计规范与总体安排时存在的缺陷与管理隐患,那么安全员是无需负责任的。
在企业安全管理中,企业一般都会制定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履职标准进行明确规范与要求。
示例:《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一线生产部门安全员与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岗位,二者管理性质不同,他们的管理权限也不同。
如:XX车间发生安全事故,你作为该车间安全员,肯定会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但安全部门安全员就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日常履职问题,也是我为要讲的第3点。
安全事故发生,除不可控因素外,多为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作为安全员,你的日常履职将成为事故发生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界定的倒查依据。
如: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会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你作为安全员,能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预警、检查、整改落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你的职责履行到位,事故调查组在界定事故责任时,会统筹考虑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_a***_],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明确***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安全管理“三个必须”原则。
1、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单位。而且要求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必须依照***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那么,企业就是要作为第一把手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
2、管生产的同时要管安全。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3、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是在生产管理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生产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制定、审查和执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安全负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安全负责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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