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性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利都包括: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您好,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这里的20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案件,如房屋***,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后不能获得救济。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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