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总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安全生产总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300人。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一般没有限制,只要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是有的企业不叫安全总监,叫安全员多一些。有的还设置专门安全副总。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夜应该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分管负责人与安全总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职能职位。分管负责人是全权管理所分管的部门或场地的生产,业务,安全承担等工作。承担所分管的片区,战线或科室等一切事故责任。而安全总监是负责全区域或战线的所有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在某些工作领域也可指挥分管负责人去完成某些安全工作任务。
.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总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全生产总监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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